★☆★認識護福
★☆★愛心/代禱園地
異象:
結合信仰與專業,將基督帶入護理。
使命:
委身於專業事奉、回應神的呼召;在崗位上成為信仰的見證人,分享基督救贖的大愛。
目標:
一、
促進屬靈生命成長
二、
提昇護理專業品質
三、
推動全人護理的理念
四、
探討護理倫理的議題
五、
參與護理的宣教使命
任務:
一、以基督的愛關懷護理人員
二、拓展及輔導護理團契福音事工
三、推動靈性護理與護理倫理
四、推展並參與健康照護職場宣教back
護理專業事奉3C觀:
一、
Calling,認清神的呼召:
在專業上來事奉神、服事人。
二、Commitment,委身福音使命:
在專業上要有使命感來委身(Commitment)於神,以從事護理工作。
三、Collaboration,團隊事奉的精神:
在專業事奉上學習恩賜的配搭(Collaboration),帶出團隊事奉的精神和果效。back
沿革:
²
1982年創立「中華民國護士福音團契」(簡稱「護福」)。
²
1986年校園團契協助下展開事工。
²
1990年開始中部護士福音工作據點。
²
1991年台中、台南開始護士福音工作。
²
1994年加入國際基督徒護士團契為會員國。
²
1996年台南護福辦公室成立。
²
1998年開始東部護士福音工作。
²
2000年開始海外美國紐約、洛杉磯的工作。
²
2002年護士福音工作高雄、屏東等地區開始穩定聚會。
²
2005年向內政部申請成立社團法人,於11月獲准更名為「台灣護理人員協會」。back
事工:
Ø
推動各地區護生、護理人員、護理教師及護理主管的專業與信仰造就與訓練。
Ø
建立會員網絡及活動之辦理
Ø
舉辦團契聚會、退修會、專業研討會。
Ø
出版護福季刋、書籍、查經資料。
Ø
提供社區、教會及機構護理專業諮詢和服務。
Ø
建構護福網站為諮詢、連絡、代禱、及國內、外之連結。back
託付與傳承:
感謝神!護福今年已邁入25年了。感恩的是在過去25年來神賜給護福的諸多同工。雖然每個人的服事年日不同,但因著神的託付與傳承,使護福至今仍被主使用。
2005年11月護福終於成為社團法人,面對目前台灣複雜的執業環境,我們正站在一個重要的轉折點上,需要願意長期委身的同工;求神將那有美好榜樣與熱情、恩賜與功能的同工賜給護福。
我們是蒙恩的群體、是神家中的一份子,讓我們在主裡合一、互為肢體。透過團契的聚集,使大家互相扶持、守望,學習彼此相愛、饒恕、接納…在護福能被主耶穌基督的愛所建立,委身於護理工作中服事人,成為一個有生命、能力、能影響世界的護理專業人員;讓護福成為神合用的器皿、福音的出口、周遭人的祝福。back
各委員會工作任務
a.
會員委員會任務:
(a)以基督的愛關懷會員
(b)會員活動之辦理
(c)會員網絡之建立與發展
b.財務委員會任務:
(a)制定及修訂薪資福利及人事政策
(b)制定及修訂財務政策及細則
(c)編審年度預算及追蹤執行
(d)財產及會計系統之設置、管理及維護
(e)資產、基金之管理及預備金之運作
c.編輯委員會任務:
(a)擬定「護福」出刊計畫,兼顧護理與基督信仰特色
(b)策劃「護福」季刊之徵稿及編輯事宜
(c)護福文字事工之策劃、諮詢與執行
d.教研委員會任務:
(a)辦理並參與國內外之護理專業及信仰相關活動
(b)推動靈性護理與護理倫理
(c)推動衛教小組,服事教會並宣揚護福理念
e.秘書處任務:
1.推展與執行本會相關之業務
2.執行理事會所決議之決策
3.總協各委員會事工之進行推展
4.以基督的愛關懷護理人員
back
台灣護理人員福音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94年11月0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96年03月24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定
中華民國97年03月01日第一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護理人員福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營利之社會團體,結合信仰與專業,將基督帶入護理。委身於專業事奉、回應神的呼召;成為信仰的見證人,分享基督救贖的大愛。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會址於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以基督的愛,關懷護理人員身、心、靈的健康。
二、拓展及輔導護理團契福音事工。
三、推動靈性護理與護理倫理。
四、推展並參與健康照護職場宣教。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back
第二章 信仰立場
第七條:我們相信聖父、聖子、聖靈三位一體獨一的真神,祂是創造並管理宇宙萬物的主宰,祂是全知全能,全然聖潔、公義、慈愛。
第八條:我們相信耶穌基督是三位一體的真神之一位,祂道成肉身,藉童貞女馬利亞而生,來到人間,祂曾為擔當人的罪而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叫一切信祂的,罪得赦免,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祂死後第三日復活,然後升天,現今坐在父神右邊,祂還要再來審判世人,且迎接信徒升天。
第九條:我們相信聖靈是三位一體的神之一位,祂是信徒的保惠師,現今在世上運行作工,更在信徒心中運行作工,為要成就神的工作。
第十條︰我們信聖經無誤,全部是神的話,都是神所默示的,為要將神的旨意啟示給世人,是永恆的真理,是信徒信仰與生活唯一的準則。
第十一條︰我們相信一個人成為基督徒,是由於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並尊祂為主,因而聖靈內住心中,他就獲得新生命。信徒在每日生活中當敬畏主,順服主,靠聖靈的能力勝過罪惡,遵行神的旨意,傳揚主的福音,並儆醒預備等候主再來。
第十二條:我們相信教會是神的家,是基督的身體,基督是教會的頭,信徒均應在教會中配搭事奉主。back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
一、基本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領有國內外認可之各級學校護理系、科、所畢業證書,或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基督徒。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未具有護理人員資格,就讀各級護理學校之在學基督徒。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經由理、監事會審核同意之團體。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會員權利。
唯學生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未繳納年度會費者,不得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等會員權利,俟其繳清年度會費後復權。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back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責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決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決議財產之處分。
七、決議本會之解散。
八、決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二十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
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組成各委員會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並向大會提出報告。
六、其他依權責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依職權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其職務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back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back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2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基本會員:500
元
學生會員:200
元
團體會員:5000
元
贊助會員:5000
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back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6年5月10日台內社字第0960075590號函准予備查。back
委員會名單
理事:
陳瑞美、房基璇、洪素寬、李淑婷、李敏容、朱
玫、何慧珍、杜異珍、
林宮羽、楊華華、陳慧玲、周繡玲、戴秀芬、張素珍、楊麗齡
監事:
杜敏世、黃文瑜、林明慧、吳麗芬、賈佩芳
全職同工:
王秀吟、 蕭瑤冠back